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爭取監護權之後,能否要求對方分攤子女生活教育費用?
雖然夫妻離婚但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及第一千一 百十六條之二規定,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」 、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」,所以,子女監護權雖歸母親淑媚,無監護權之一方仍具有扶養義務,應分擔扶 養子女所需的費用,至子女成年為止。
目前有關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方式 ,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,以台 北市為例一個月,約二萬二千多元,另有以當年度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 額,即每人每月六千多元來計算子女扶養費者。再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 分擔,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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