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Wnews – 2014年1月13日 大陸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
A女與B男於2005年結婚,育有一子一女。 去年底二人協定離婚。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兩人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特別約定。 根據中國報導,2010年初,B男與『小三』結識,不久開始同居生活。
2010年中,兩人正是濃情蜜意時,小三看中了一部保時捷轎車,B男主動提出『香車贈美人』, 先後支付了車輛價款、購置稅及牌照費用等共計100萬元(以人民幣計價,以下同)。 2011年中,兩人舉行了婚禮,但未辦理結婚註冊登記。 小三與B男共同生活至2011年底,B男突然消失。
小三經徵信社尋人且多方打探了解,得知B男結識了新的女友小四。 小三一氣之下,打電話向小四示威: 『他對你有多好呢?他給你買了保時捷嗎?保時捷轎車是他買給我的呀,現在屬於我的,是我的名下呀……』 這事於去年底被原配得知。 原配一怒之下將B男與小三告至法院,稱雖已離婚,但B男的買車資金來源均是與原配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, B男未經同意擅自將款項贈與『小三』,要求法院確認B男的贈與行為無效,小三返還車款近百萬元。
一審判決支援了原配的訴請。 小三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稱,她與B男為正常的夫妻關係。 當初買車時,她並未同意接受贈與,該錢款實為借款性質,且已經歸還。 原配與B男惡意串通提起本案訴訟,不應予以支援。 法院審理後認為,B男為小三購買汽車而支付錢款,雙方之間已存在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關係。 小三稱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係,該錢款實為借款,但已歸還』與事實不符,不能採信。 B男因婚外情贈與小三購車款項,是他與原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財產。 B男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,侵犯了原配的財產權,該贈與行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確認。
本案的贈與合同關係無效,原配要求返還贈與款的理由充分,應予支援。 法院因此作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 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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